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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27
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發展、部落建設、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屏東縣 全部     台東縣 全部     高雄市 全部     嘉義縣 全部     南投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計畫名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 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計畫性質:復建工程 四、計畫期程:自98年度起至99年度止 伍、計畫緣起 本次莫拉克颱風於98年8月7日侵襲本島,累積降雨量高達2000mm至3000mm,造成原住民族地區嚴重災情,主要災區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來義鄉公所、霧台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金峰鄉公所、大武鄉公所、達仁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桃源鄉公所、那瑪夏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及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仁愛鄉公所等,導致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嚴重損毀,相關設施亦遭土石掩埋及設施基地流失。 行政院於98.8.21日函請各災區縣市政府提報災後復建經費需求,經各縣市政府提報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為18.5億元,本會於彙整各縣市之需求後,於8.26日召開莫拉克颱風復建經費需求會議,審查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經費。 此次審查會議,秉持下列原則進行:一、有關原住民鄉鎮災後復建之地方需求,屬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業務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與提報。二、經審查各縣市政府聚落基礎建設復建需求,有部分屬於其他中央單位主管之基礎建設,請各縣市轉向其他主管單位提報,屬於原民會主管之基礎建設,為原住民族部落永續發展造景計畫。三、依復建工程之急迫性、可行性等原則進行審查。 依上開原則審查之初步結果,篩選原住民族鄉鎮之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所需經費約新臺幣7億3500萬元,佔各縣市政府提報復建經費18.5億元之40% 。 為儘速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部落重建,以協助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經濟及產業發展,爰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聚落基礎建設復建計畫」,加速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內基礎民生建設,以確保原住民族災區聚落居住安全。 六、計畫目標 一、 加速完成原住民族部落受災地區聚落基礎設施之復建工作,以協助原住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二、 督導各級政府辦理重建情形,以有效管理原住民族地區之重建工作,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三、 重塑兼具防災功能,再造安全、永續、有活力具有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的家園。 四、 恢復原住民族地區生活環境,安定居民生活。 五、 辦理30處聚落復建工程,辦理內容包括聚落內巷道、社區排水、擋土牆及水土保持、植生美化、景觀、文化、社區營造等設施興建。 七、計畫內容 (一)執行策略及方法 1. 為加速完成災區之公共建設設施,期能於最短時間內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復建工作,並以災後基礎設施復建等工作為優先考量。 2.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800364470號函函示,建議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採用專案管理顧問,協助辦理復建之勘查、提出整體性復建工程計畫與優先順序作業,並協助督導與審查事宜。 3.本計畫採補助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各執行機關於有必要時,依特別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3. 本會負責整體計畫之研擬、審議選定、聯繫及督辦,業務性質(用地取得、工程發包、施工、驗收等)交由縣政府及鄉(鎮、市)依計畫執行。 4.本會將輔導各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完成災損勘查,依申辦程序受理復建工程案件,經複勘審核後研提及核定計畫推動。 5.為使計畫能順利推動完成,本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進度管考等工作外,其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均列入「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推動會報」管考及追蹤,以督促地方政府加緊趕辦。依各工程進度,本會工程施工小組將適時安排工程施工查核,以確保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品質,並提升各執行單位執行三級品管之機制。 (二)分年工作項目 1. 98年:補助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等工作。 2. 99年:辦理完成聚落基礎建設復建工程30處。 (三)實施地點 本計畫辦理範圍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三條,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內有原住民鄉鎮之縣份。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843AB3A05CAD5AA1&DID=3E651750B4006467E86C6C414D0D5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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