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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24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七條   學業成績考查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 科目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 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 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 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 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 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 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 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 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 及格。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以二次為限。 補考及格者,以前項所定及格分數登錄。補考不及格者,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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