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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0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臨時工作實施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部落建設、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新竹縣 全部     苗栗縣 全部     台東縣 全部     台中市 全部     南投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 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 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 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 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 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 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 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 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 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 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 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 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 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 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 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 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 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 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 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 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 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 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 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 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 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 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 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 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 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 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 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 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 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5EEBB3C927747537&DID=3E651750B400646749BD885BA10CC2B0
備註

一、目的:為提供莫拉克風災造成之災後重建所需人力及受災失業者儘速就業,以紓緩其生活壓力,促進災區復建,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執行單位: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四、實施範圍: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及其所轄受災地之原住民鄉(鎮、市)公所。 五、實施方法: (一)本會函請受災之縣政府及其所轄原 住民鄉(鎮、市)公所,就實際災 害狀況,評估確有必須緊急搶救、 搶修之災害及家園重建,於即日起 提報執行計畫(如附件1)送本會 審查,提供受災區域原住民6個月 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機會。 (二)本會於收到執行單位所報執行計畫 後,於3日內完成審查、核定作業, 並函請執行單位依所核定之人數, 於3日內進行人員之推介(如附件 2)及面試作業,合適者,即刻上工。 (三)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 內,報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 3)及成果報告(如附件3)辦理核 銷。 六、進用人員: (一)受災區域之原住民,遴選程序應符 合公平、公開之原則,推介人員以 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單 親且尚有子女就學者為優先。 (二)用人單位所提報之進用人員有下列 各款情形,不得進用,或於計畫進 用後經發現者,亦同。 1.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 形,經就業服務機構或原住民就業服 務員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 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首長之配偶、三親等內血 親、姻親,不得為本計畫之進用人員, 但進用之失業者數量確實不足時,不 在此限。 七、工作內容: (一) 協助建造組合屋及部落建設 (二) 災民安置服務 (三) 搶修災損農地、農路 (四) 整理環境衛生 (五) 清除房屋內外污泥、土石 (六) 修復受損房舍 (七) 檢修飲用水 八、進用人員人數及薪資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提供2,000個工作機會。 (二)工作酬勞發給標準每人時薪100 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2 日,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工作酬勞每月核算一次,並於次月 10日前發給。 九、經費核撥及核銷:由本會一次撥付6個月經費,並由執行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成果報告及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 十、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辦理事項: (一)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健保,如 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 保職業災害勞工保險。 (二)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 相關規定,於發給津貼或補助時扣 繳稅款。 (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 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辦理核 銷。 (四)進用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 規定辦理。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考核。 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計新台幣2億6,000萬元整,由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   薪資:100元*8小時*22日*6個月*2,000人=2億1,120萬元 保險:3,000元*6個月*2,000人=3,600萬元 行政管理費:1,2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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