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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4.2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一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特依行政院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會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 第三點 支給要件:以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第四點 支給標準:加班費之支給,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 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連 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二四○計算之。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 一薪酬除以二四○計算。 (三)技工、工友: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 餉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除以二 四○計算之。前項人員,如適用勞 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數額。 第五點 請領加班費時數限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員工每人每日請領加班 費時數最多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 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 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假。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 特殊或為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 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 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者,每月請領加班費併計一般加班 時數最高不得超過七十小時,超過 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休 假。 (三)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者加班,除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外, 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 按規定擇期補休或獎勵。員工經依 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 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 選擇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 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應補休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 棄,並不得補請領加班費。 第六點  加班費請領程序如下: (一)員工一般加班,應事前於差勤線上 簽核系統填妥加班申請單,詳述加 班事由,經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 專案加班應事前簽奉主任秘書核 定,送人事室備查。 (二)員工應按核准時間到勤加班並使用 掌型機辦理到(退)勤登錄。上下 班免刷卡人員加班或會外加班無法 刷卡人員,應於工作開始及結束辦 理到、退手續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 錄。 (三)申請支領加班費者,應於加班後填 報加班費印領清冊,依程序請領。 第七點:加班查核: (一)各單位主管應隨時查核所屬員工加 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以 防杜浮濫。 (二)人事室必要時得指派專人不定期查 核,如發現加班不實,或虛報加班 費,應簽報嚴予議處,並列入其平 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 據。 第八點  經費:員工加班所需經費,由本會原有預算科目內支應,並不得超過本會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350001008900-20090427&Re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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