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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7.21
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推動本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特設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 (一)研定本院組織改造工作各項推動議 程。 (二)協助本院院長統合、引導各機關, 依各項推動議程,切實執行相關作 業。 (三)對外溝通及說明本院組織改造之推 動及協調立法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顧問一人或二人,由本院院長就嫻熟政府改造實務及理論之人士聘任之。本小組顧問為無給職。 五、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人或二人。 (二)本院主計處主計長。 (三)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四)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五)相關部會首長或學者專家四人至七 人。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相關幕僚作業,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擔任。 七、本小組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行各項規劃議程。工作分組由本小組視工作需要決議後組成,並得指定相關機關高階主管為工作分組成員,或由本小組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工作分組成員。 八、本小組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邀請與議案有關之委員參加,並得邀請本小組顧問及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審議案件,得召開協調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之;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工作分組主持人召集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經本院核定。 十、本小組及工作分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law.rdec.gov.tw/la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02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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