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銓審司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掌理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衛生署 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 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 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 項;公務人員陞遷、醫事人員人事法 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 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內政部、國防部、僑務委 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暨其 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 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 人員俸給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 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青年輔 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及福建 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臺灣省諮議 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公務人 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 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 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褒獎、激 勵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 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 與直轄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 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 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 項;聘用、派用人員人事法制之研擬 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 釋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財政部、 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行 政院客家委員會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 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 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 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 之擬議、解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