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特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 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 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典 (主) 試委員會組織 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 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 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外交、新聞、國際 經濟商務、郵政、港務、民航、 海巡、身心障礙、取才困難高科 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 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 、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 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典(主) 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 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 、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 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 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警察、稅務、關務 、國家安全情報、調查、社會福 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 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 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 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典 (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 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 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 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試 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司法、退除役、鐵 路、公路、原住民族、國防部文 職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法 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