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 在離島、山地鄉地區或同一鄉 (鎮、市) 內無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及先申請加油站之地區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不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向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設置。 為因應山地鄉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 (鎮、市) 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 (市) 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山地鄉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聽裝加油站應廢止其核准。 設置聽裝加油站者,其設施應先經消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後,始得營業。 第一項及第三項申請用地屬原住民保留地者,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27條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得提供加油站營業站屋,供具有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身分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 前條或前項公益彩券經銷商設置之公益彩券電腦投注機,以一台為限。 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監督第一項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營運,避免其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