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之;副召集人三人,分別由本部主 管水利業務次長、內政部次長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委 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聘請下 列人員擔任之: 一、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處長。 二、行政院主計處局長。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處長。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長。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處長。 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局長。 九、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十、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十一、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十二、本部水利署署長。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生態景觀及環境保護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