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有關集水區整治方案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攔砂壩新建計畫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 二、現有攔砂壩應進行疏濬、拆除或其他改善作業。 三、禁止新闢產業道路,並對現有產業道路進行必要之改善,惟現有產業道路不得升級或拓寬。 四、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之整體環境生態復育、土地利用型態檢討與禁止、在地住民照顧、及各種有利於整體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復育有關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