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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6.02.1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醫療保健、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 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 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 目之原住民。 三、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 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四、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 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五、注意事項: (一) 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由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 公所,依規定及事實確實審核。 (二)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三) 有工作者應優先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以眷屬身分依附他人投 保。 (四) 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不得以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身分投 保。 (五) 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六) 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 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撫養義務之保險人投保。 六、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定期前往 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七、如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議處。 八、經費來源:八十八年度所需經費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八 十九年度起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42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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