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公益彩券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第 1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 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 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 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 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 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 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