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貝里斯國家發展、投資及文化部,為提升台灣原住民族與貝里斯間文化及雙方人民之交流,以促進雙方瞭解、友好關係及原住民事務合作,爰協議如下: 雙方之責任 1.雙方得: i.籌劃加強臺灣原住民族與貝里斯間文 化及雙方人民之交流,每年至少召開 一次會議。 ii.推廣、協助下列與原住民事務有關之 經驗交流領域: 教育、文化、就業、 社會政策、林業、經濟與商業發展、 觀光業與自然資源保護、生物多樣 性、語言推廣、運動和傳統醫學。 iii.推廣、協助雙方學術機構、政府及非 政府組織、地方政府機關與部落管理 機構之直接往來,以支持前述努力。 iv.推廣原住民族間學術、文化與商業往 來之人員交流。 v.逐案籌措本協定規範下任何交流所衍 生之經費。 本協定之應用 2.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3.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要求諮商本協 定。 4.任一方得中止本協定,並儘速以書面通 知另一方。通知書應載明中止原因。 5.任一方均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 方終止本協定。 爰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做準,2006 年 8 月1日於中華民國(臺灣)台北市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