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請領下列政府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就學費用減免。 (三)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六)學產基金獎助學金。 (七)原住民族籍學生助學金。 (八)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九)其他公費補助或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