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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1.30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3條 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第10條 標準地名訂定後,不得變更。但為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或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地名之變更,準用標準地名之訂定程序。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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