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