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7.11.13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4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 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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