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12.24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 者。 (二)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 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 (六)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 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長期失業者: 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 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特定對象於報名時申請免繳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 檢附之文件: (1)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4)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 證明文件。 2.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正本。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 5.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 本。 6.更生受保護人: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之 證明正本。 7.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 明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其他本會認為必要之文件。 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 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 生效起,開始計算。 (二)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手工電銲、氣銲等四職類 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相關連結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lsid=FL03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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