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9.03.05
造林貸款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三、本貸款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 (二)土地共有或承租者: 1.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2.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或承租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合法立案之農民團體。 十二、借款人於申貸前應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土地所在地之林業管理機關(構)申請土地勘查。 前項所定林業管理機關(構)規定如下: (一)用地為私有土地或原住民保留地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用地為本會林務局國有林租地者: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 (三)用地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土地或縣有出租土地者:縣(市)政府。 (四)用地為大學實驗林出租土地者: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林業管理機關(構)應於受理勘查申請後十日內派員進行勘查並製作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二);該勘查報告表應函送借款人,並副知本會林務局。

相關連結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612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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