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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4.13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一般教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第 3 條 下列人員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第 4 條 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資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時,得免本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訓課程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認證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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