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10.06.22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建設、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八、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 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 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 4.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 ,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 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 5.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6.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 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 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 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 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 )紀錄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 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四、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 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 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 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 ,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 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 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 明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 」、「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 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 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 )紀錄證明。 二十、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 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 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 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 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 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證明 ,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 、報案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 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 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 人士)或依親居留證、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或出入國(境 )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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