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弱勢族群之就業服務事宜。 1.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及職務再設計。 2.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3.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在地就業機會,及其他補助、獎勵、委託或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訓練及輔導事項。 (二)推展社會福利事項。 1.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等社會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之創新、實驗、整合及中長程服務計畫。 2.困苦失依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遊民之安置教養服務。 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充實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力提供服務方案。 4.辦理經濟弱勢家庭脫困服務方案。 5.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服務。 6.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7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及計畫。 (三)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及形象建立事項。 (四)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方案。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六)支應本小組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辦機關,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七目規定之事項以內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事項以財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五款規定之事項,由本小組委員會指定主辦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支應本小組所需行政費用,每年度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度回饋金收入之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