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8.01.04
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依據

  • (一)憲法
    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 (二)原住民族教育法
    1. 第20條: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2. 第21條: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3. 第24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4. 第26條: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5. 第32條: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 (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 (四)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生,必須就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三種鄉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中則依學生意願自由選習。學校亦得依地區特性及學校資源開設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以外之鄉土語言供學生選習。」
  • (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二、未來環境預測

  • (一)就台灣社會與原住民族的關係言
  • (二)就「全球接軌、在地行動」的發展策略言
  • (三)就語言權的落實言

三、問題評析

  • (一)族語能力流失的現象
  • (二)語言發展的單線問題
  • (三)原住民族語言專才的不足問題
  • (三)原住民族與政府對語言的態度
相關連結 http://210.241.21.133/DOC/4101/PLAN_40_2008040323005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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