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6.1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部落發展、環境生態保育、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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