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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06.26
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產業經濟、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辦機構:係指承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金融機構。 (二)生產用途:係指購置或租用生產設備、租用營業場所或營運週轉金等發展小型經濟事業所需。 (三)消費用途:係指生活改良及家計週轉。 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得向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格文件: (一)生產用途: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個人經營,其資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二)消費用途: 1.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受僱人,於同一雇主受雇達半年以上者。 2.軍公教人員。 四、貸款金額上限如下: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消費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具軍公教人員身分者: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同一申請人,以獲貸一次為限。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本貸款之獲貸金額應合併計算,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五、本貸款免擔保品及保證人。 六、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但本會得視需要公告調整。 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為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之本金寬緩方式由申請人於申請時,敘明於「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向經辦機構申請。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辦機構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以貸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八、本貸款之期限為五年。但申請人因需要得申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一年。 九、借款人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同意本金展延;最長展延五年。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展延案件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敘明准駁之事實及理由,報本會核定。 十、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依申請人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十一、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貸款案件: (一)協助申請人填具「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影本應分送本會備查。 (二)要求申請人切結其若有重複獲貸或獲貸金額超出額度上限之情形,其重複獲貸或超出額度上限之金額,應由貸款經辦機構於一個月內收回貸款本息;未於期限內繳回者,應按月平均收回,並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息。 (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審酌申請人還款能力,並於完成審查後,敘明准駁之事實及理由,報本會核定。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本會控管額度,各經辦機構之控管額度上限由本會視需要個別核定。 十二、本貸款之逾放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十三、本貸款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出資貸放,並支付各經辦機構代辦手續費。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5179&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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