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8.04.11
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產業活動,增進原住民產業經營管理效能,提昇產業層次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 補助對象:(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二)各級農(漁)會及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三)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三、 : 補助範圍:(一)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二)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含傳統手工藝、竹(籐、編)器、刺繡、編織、服飾、陶藝、木雕、皮雕、石雕、雅石、琉璃珠、玩偶、奇木等產品)。(三)委託或舉辦相關原住民產業研討(習)會活動。(四)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 四、 : 補助原則:(一)補助標準:1、原住民農、林、漁、牧、獵、觀光暨其他產業活動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整。2、原住民文化產業活動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3、委託或舉辦原住民產業相關研討(習)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整。4、其他與原住民產業相關活動依其性質酌予補助。但其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前三項補助最高額度。 5、各補助項目如有計畫內容對整體原住民族產業經濟、產業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得經專案核可,不受上開四目之限制。(二)申請機關(構)須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三)同一申請機關(構)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 : 申請機關(構)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備齊下列書件提出申請:(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計畫書(格式自訂。但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三)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 : 財務處理:(一)經同意補助之產業活動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函報本會核備。(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三)接受補助機關(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四)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機關(構)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 : 輔導與獎勵:(一)本會對經核定受補助機關(構)應予輔導妥予協助,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形及績效。(二)本會對辦理成效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八、 : 附則:(一) 受補助機關(構)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字樣。(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2082&KeyWordHL=&StyleType=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709,16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