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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12.1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部落建設、災害防救、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辦機關: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係指鄉(鎮、市、區)公所。 (三) 天然災害:係指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火災。但火災以非故意引發之災害並經消防或有關專責機關鑑定、鑑識或勘定者為限。 (四)住宅:係指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之具有起居室、臥室、廚房及衛浴等室內空間及居住機能者。 (五)受災戶:係指因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家戶或其房屋經政府依內政部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規定公告須遷移之危機戶。 三、原住民受災戶及本會專案核定之集體遷建戶之自有住宅所有權人或其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得向本會申請住宅重建補助。補助標準為興建之總地板面積不小於五十平方公尺者,每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期限:應於天然災害發生事實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但政府已核定之遷(重)建計畫依各該計畫期程,不在此限。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災害發生事實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報請本會專案核定或延長申請期限。 五、本要點補助之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應備齊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執行機關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完成調查及初審後,函送主辦機關複審完成,報送本會核定補助後執行。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受災房屋使用執照或舊有房舍證明或原有建築物水費、電費收據、稅籍、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災照片及新建房屋基地概況圖,經專案核定之集體遷建戶,則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四)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五)該住宅所有權證明(若無所有權證明,應提出村里長證明有居住該房屋之事實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六)同一災害未獲政府其他住宅重建補助切結書。 七、本要點之審核方式: (一)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勘查及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連同申請文件送主辦機關。 (二)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初審文件後一個月內完成複勘(查),並將審定名冊報送本會核定。 (三)受災戶新建住宅經主辦機關核定補助後,申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提送建造執照影本二份報請執行機關核送主辦機關備查。若經審核興建之總地板面積小於五十平方公尺者,取消補助。 八、本要點補助之撥款時間如下: (一)於核發使用執照後,檢附收據、使用執照影本、完工照片、連同核定函文件影本及原申請表文件報請執行機關查核後,報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二)申請人應檢附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補助款由主辦機關逕撥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人自主辦機關核定通知日起二年內檢據核銷,逾期者註銷補助,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但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向執行機關申請並依程序報經本會同意延長者,不在此限。 經專案核定之集體遷建或重建者,其撥款不受前項限制。 九、取得本要點補助金者,同一災害不得重複申領政府其他住宅重建之補助,但得申請各種優惠住宅貸款。 獲政府專案或政策性優惠貸款者應優先清償該貸款。 十、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外,主辦機關得提列配合款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4817&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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