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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03.11
執行機關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獎勵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產業經濟、就業服務、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鼓勵執行機關加強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貸款業務,特依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條 : 本要點考核之目的在於作客觀公平之考核,並予適當之獎勵,以激發執行機關團隊精神,配合政府協助原住民經濟社會健全發展。 第3條 : 考核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第4條 : 考核評分標準: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組: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基金相關業務佔百分之五十,彙整建檔借款戶、成功戶資料庫佔百分之十,辦理基金貸款宣導佔百分之十五,按時編制月報表報原民會佔百分之十,與承辦金融機構配合佔百分之十五。 (二)鄉(鎮、市、區)公所組: 建立借款戶名冊及輔導創業並作成紀錄佔百分之四十,配合承辦金融機構催繳佔百分之二十,辦理基金貸款宣導講(研)習會佔百分之二十,按時編製月報表陳報主管機關佔百分之十,提供解說、代書服務等佔百分之十。 第5條 : 考核時間:於次年度考核上年度執行情形,並發布考核評鑑結果。 第6條 : 考核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由原民會逕行考評,鄉(鎮、市、區)公所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行考核。 第7條 : 考核之獎勵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原民會函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相關人員予以敘獎;鄉(鎮、市、區)公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其相關人員予以敘獎,另刊登原民會網站予以表揚。 第8條 : 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41&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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