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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11.08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強化原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津貼補助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就業服務、技職培訓、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安心受訓,習得一技之長,提昇就業能力,改善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與訓練條件: (一) 申請對象:凡參加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年滿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之原住民。 (二) 訓練條件: 1. 訓練期間:一星期以上。 2. 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時數四小時以上。 三、 補助標準: (一) 參照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頒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補助金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二) 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下式辦理: 1. 一週以上未達十日且訓練時數達二十小時者,發給四分一個月。 2. 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3. 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三)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符合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頒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對象,一至六個月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第七個月起得向本會申請補助金,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至身心障礙者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優先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 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每月申領政府各項補助金總額數,以不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為限。 四、 申請程序: (一) 由各級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印領清冊(如附件二)。 3. 核准訓練計畫書(含訓練課程配當表、師資簡歷) 4. 申請者之全戶戶籍謄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5. 申請者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二) 申請文件,經本會審核通過後,由本會將補助款撥付訓練機構轉發受訓學員,訓練機構撥付受訓學員後應副知本會。 五、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 成果統計: 各辦理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個月內填具工作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三),彙送本會備查。 七、 附則: (一) 參加各級政府機構主辦、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受訓學員申請該項津貼,二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 申請人倘有中途退(離)訓情事(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訓練機構應依實際參訓人數及日數,按比例將補助款繳回本會。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或不實等情事者,除追繳已領之補助款,涉有刑事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 本會應將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核准案,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2085&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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