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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12.2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21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 一、姓名。
  • 二、統一編號。
  • 三、出生日期。
  • 四、發證日期(含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 五、相片。
  • 六、性別。
  • 七、父姓名。
  • 八、母姓名。
  • 九、配偶姓名。
  • 十、役別。
  • 十一、出生地。
  • 十二、戶籍地址。
  •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 十四、空白證編號。
  •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 一、戶號。
  • 二、戶籍地址。
  • 三、製發戶政事務所。
  • 四、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 五、頁號。
  • 六、稱謂。
  • 七、統一編號。
  • 八、出生日期。
  • 九、出生別。
  • 十、姓名。
  • 十一、配偶姓名。
  • 十二、父母姓名。
  • 十三、出生地。
  • 十四、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應作變更或刪除之記載。

第22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

  • 一、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但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加註羅馬拼音,或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並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不在此限。
    • (一)姓名之排列,姓氏在前,名在後。姓名字數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字數七至十五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 (二)原住民傳統姓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原有外文姓名,其羅馬拼音自左至右橫排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 二、出生日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記載,並使用阿拉伯數字。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 三、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核准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 四、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
  • 五、因情形特殊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 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 (五)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 七、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 八、配偶: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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