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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9.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制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整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規: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二)法令:係指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 行政規則。 (三)主管業務單位:係指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令之本會業務處室及本會所屬機關。 (四)立法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律之制訂、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五)法規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規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六)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年度作業時程。 三、本會主管法令,整理管制作業原則如下: (一)法規:由法規委員會依主任委員核定之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管制。 (二)行政規則:由各主管業務單位依其訂定之行政規則整理計畫管制。 四、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整理計畫草案: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制(訂)定: 1.憲法及法律規定應制訂法律。 2.法律授權應訂定法規命令。 3.為執行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 4.其他情形有制(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1.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得以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 3.上位階授權法規業經廢止或變更。 5.已不適用或就上位階法規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 6.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合併: 1.就同一事項有數種法規。 2.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制(訂)定之數種法規,可以歸併成一個法規。 3.可以通則性之法規替代,無分別制(訂)定數種法規之必要。 4.其他情形數種法規可予合併。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3.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4.數種法規相牴觸。 5.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訂定: 1.為執行法律、法規命令或政策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3.為建置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事管理之事項。 4.其他情形有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 1.規定事項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 3.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 3.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 4.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 5.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 6.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 (四)凡直接對人民發生具有外部性或強制性效力之行政規則,依其性質應訂為法規者,應即停止適用及改訂為法規。 六、本會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由法規委員會依下列程序管制: (一)主管業務單位應於上年度十一月一日前,擬定本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整理計畫草案,送法規委員會彙整並進行初審。 (二)法規委員會應於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將前款草案併同初審意見,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主管業務單位於必要時,得隨時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修正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並應於奉核後即送法規委員會列入管制。 (四)法規委員會應依該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各主管業務單位之辦理情形與執行進度,必要時應提供協助,並於每季結束後簽報主任委員核閱。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填具上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執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錄,送法規委員會彙整。 (六)法規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擬定本會各主管業務單位上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報告案,分析檢討執行情形,並簽報主任委員核閱。 七、法律授權其他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主管業務單位亦應擬定年度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其辦理原則及程序,準用法規整理計畫。 八、主管業務單位擬定之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應包括上年度未完成之法規。但擬繼續整理者,應優先列入下年度整理項目。 前項未完成且不擬繼續整理之法規,應列入未完成整理法規目錄,並將無法完成整理之原因詳述之。 九、主管業務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整理法規,並與法規委員會、國會聯絡組及其他機關配合辦理整理作業。 前項專責人員名單應併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送法規委員會造冊。異動時,亦同。 十、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錄之格式,由法規委員會定之。 十一、對於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執行績效優良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而無正當理由之主管業務單位,得由法規委員會就相關人員辦理情形簽報敘獎或懲處。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02&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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