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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11.0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制作業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法制作業,加強法規建置維護、通報確認及稽核工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名詞,定義如下: (一)法規: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二)法令:係指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三)主管業務單位:係指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令之本會主政單位。 (四)有關單位:係指其業務涉及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令之本會單位。 三、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以政策需要為準據,把握政策目標,確定可行作法後,針對經常普遍適用,並必須賦予一定法律效果部分辦理。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定為法規: (一)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規則。 (二)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指示。 (三)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之職務協助事項。 (四)其他不具法規特性之事項。 四、法規之制(訂)定及修正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研擬草案後,邀請本會有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 (二)主管業務單位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提請法規委員會審議。但法規涉及其他機關者,主管業務單位應於法規委員會審議前,邀請其他機關召開研商會議。 (三)法規委員會審議結果送還主管業務單位後,主管業務單位應將草案及審議結果簽報主任委員核示是否提委員會議或主管會報。 (四)草案經委員會議或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或經主任委員核示免提委員會議或主管會報者,主管業務單位應簽辦函稿,經法規委員會會章後,提請主任委員判發。 五、行政規則之訂定及修正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研擬草案。 (二)主管業務單位製作總說明、逐點說明或對照表及法制作業應注意辦理事項確認表,送法規委員會審查。 (三)法規委員會審查結果(法制作業審查意見表)送還主管業務單位後,主管業務單位應將草案及審查結果簽報主任委員核示是否提主管會報。 (四)草案經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或經主任委員核示免提主管會報者,主管業務單位應簽辦函稿,經法規委員會會章後,提請主任委員判發。 六、法令之廢止(停止適用)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簽辦法令廢止(停止適用),會簽有關單位後,附法制作業應注意辦理事項確認表經法規委員會會章,提請主任委員核示。 (二)主任委員核示批可後,主管業務單位簽辦函稿,經法規委員會會章後,提請主任委員判發。 七、法令之解釋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研擬具體意見,並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 (二)主管業務單位彙整本會有關單位之意見後,送法規委員會審查。 (三)法規委員會簽復意見後,主管業務單位應簽辦函稿,並經法規委員會會章後,提請主任委員判發。 八、主管業務單位、有關單位與法規委員會遇有法制疑義或爭議時,主管業務單位得請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召開協調會議。協調不成者,主管業務單位應將各案併陳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人員裁示。 九、法規委員會應製作本須知所定程序之流程圖、審查注意事項、必要範例格式及有關書表圖冊,分送本會各單位參閱。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00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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