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8.03.14
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就業服務、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 2 條 智慧財產法院因法庭傳譯需要,為利逐案約聘特約通譯,應主動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英語、日語、韓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柬埔寨語或其他國語言一種以上,並能用國語傳譯上述語言之人,列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並建置名冊。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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