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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7.04
政府採購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22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一○、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一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一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一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一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 一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 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第98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一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一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一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一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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