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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8.3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律政治、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9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得就附表二所定事項酌予補助。 前項酌予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應依前條規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原住民族重要建設及專案性計畫,不在此限。 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處理原則。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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