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0.04.19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族群語言、交通運輸、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總統府
法規內容

第6條: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 (福州) 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相關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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