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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4.1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聘僱人員工作考核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僱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 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不含依本會組織條例進用之聘用委員)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人員。 三、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聘僱人員除平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約聘僱契約內所訂事項,應隨時解聘僱者外,應以工作考核成績作為續、解聘僱之依據。 四、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會訂定之原住民事務專業人員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會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作品質、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德操守、勤惰、客服概念、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一項考核之。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 (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二)兩種,其考核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 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四日者。 六、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時辦理,由單位主管考核後於當月之第十五日前,將平時考核表密送人事室彙陳主任委員核閱。 (二)各單位主管於辦理平時考核時,對於聘僱人員考核列為乙等以下或有重大優劣事蹟者,應詳註具體事蹟。 (三)人事室對於聘僱人員當年度平時考核成績兩次考列丙等者,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遞送考績委員會評核。 七、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評核;聘僱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評核。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且將年終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初核。 (二)單位主管初核後,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考核成績紀錄,由人事室簽陳主任委員核定。惟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評核。 八、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進薪一級,已晉至本職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約僱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續僱。 (二) 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年終評核結果,於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應自該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不得於次一年再進用為僱(聘)用人員。 九、辦理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考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05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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