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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11.0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級人員職務代理補充規定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各級職務代理除依照院頒「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有關執行規定補充如下: (一) 各處、室應依規定排定職務代理人並建立名冊,排定之代理人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正。又各處、室建立之職務代理人名冊應加送人事室,更正時亦同。 (二) 各處、室人員公出或差假前,應將下列事項詳細交代其職務代理人: 1、 代理期間未滿一天者: (1) 已處理或代處理之急要公文,及處理情形與方式。 (2) 離會時間內可能發生之狀況及處理方式。 (3) 前往地點即離會時可能聯繫之電話。 2、 代理期間一天以上未滿三天者,除前述交代事項外,並應交代下列事項: (1) 尚未辦結及陳核中之案件。 (2) 待辦公文及有關事項。 (3) 業務有關之單位、人員與連絡方法。 3、 代理期間三天以上者,除前述交代事項外,並應交代下列事項: (1) 各項業務之處理方法、業務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及業務上需參考之法規、釋例與查閱方法。(2) 業務範例有關案件抄本及保管之案卷、資料等。 (三)各單位人員因請辭、退休、資遣或外調等情事致職務出缺尚未遴補人員者,原任人應將前項3款應行交代事項詳細造冊點交職務代理人,並由科長或單位主管詳細查核無誤後始得蓋章同意辦理離職手續。各單位如人員如因疾病或其他急迫情形必須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後,不克親自辦理交代事項時其本人仍應儘可能電話報告科長或單位主管詳細說明應行交代事項。 (四)代理人代理期間,代理職務及本職業務均能正常推動,且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1、代理期間達四週以上者,得予以嘉獎一次。 2、代理期間達八週以上者,得予以嘉獎二次。 3、代理期間達十六週以上者,得予以記功一次。但代理係分由二人以上代理者,得酌予減低其獎度。 (五)職務代理人應確實負責所代理職務之工作,其因未盡職 務代理人應盡之職責,至產生不良後果者,其責任由代理人 承擔。但因被代理人交代不清所致,應由被代理人負其責任。 (六)各級主管應注意職務代理人之業務處理能力並隨時了解 其業務狀況。 二、 本會職務代理補充規定得視需要,由人事室會同各處、室適時檢討修正。 三、 職務代理人名冊格式如附件,由各處、室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78&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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