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3.0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獎懲案件作業原則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恪守公開、公正、客觀、適當之要求,依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以獎由下起,懲由上起之原則,就其所任工作責任輕重、繁簡難易與計畫經費及期程等,依相關獎懲法令規定,核實予以獎懲,以達獎當其功、懲當其過之旨。 二、 本會各處、室所提獎勵案件,應符合原住民事務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 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或績效評定後二個月內辦理為原則,逾期或逾年辦理者,除有特殊正當理由外,應不予辦理,並追究延誤責任。 四、 各單位提報之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公正客觀之具體意見及建議名單,註明依據法令條款,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 五、 對於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人員為優先,其餘人員視其具體績效審慎核議獎勵;懲處應不分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不得爭功諉過,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辦理獎懲,且不得重複獎懲。 六、 獎懲案件應以業務實際承辦及基層作業人員為優先,其餘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情形審慎核議,不可獎勵均分或爭功諉過;獎勵應由下而上,主管人員獎勵額度不應比實際業務承辦人為高。 七、 他機關來函建議獎懲案件,皆由現職服務單位提案,依本會獎懲案處理原則重新審議。 八、 各單位所提之敘獎案,不應列入單位主管,主管部分須由考績委員會視獎勵案之敘獎額度做成決議後,建請主任委員核予獎勵。 九、 下列事例得予獎勵: (一) 辦理各項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研訂及修正。 (二) 屬重大創新制度、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 (三) 辦理國際性及全國性大型活動著有績效。 (四) 上級或其它機關審核優良建議核獎者。 (五) 調任人員原服務單位來函敘獎或參加選務工作由選務機關來函建請獎勵。 (六) 克服重大艱難具有特殊事蹟者。 十、 下列事例不予獎勵: (一) 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二) 辦理權責內分階段實施之業務,具有連續性、相關性之各階段工作者,不予獎勵。 (三) 歷次辦理有案之業務或活動或委託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事項、協辦或支援事項,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十一、 懲處案件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751&KeyWordHL=&StyleType=1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765,567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