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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6.03.2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暨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工作權益、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文  號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3月22日原民人字第0950008794號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本會員工品德修養、發揮工作潛能,以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除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應就到會任職滿一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並未受任何處分及無不良記錄之編制內公務人員,並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之一者選拔之: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衝協調、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國家發展或原住民族社會有卓著裨益者。 (二)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有助提昇本會或原住民族聲譽者。 (三)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任職公務人員期間,最近十年考績均列甲等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三、 本會各處、室及所屬推薦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以一人為限,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填具具體事蹟表,填寫具體事蹟時,應將具體事實詳細說明,並以數據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佐證,送人事室彙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審查,並擇優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四、 本會選拔表揚人選,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辦理;每年選拔表揚名額至多三人。 五、 模範公務人員應於本會重要會議或慶典中公開表揚,並頒給模範公務人員獎狀乙幀、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給予公假五天。模範公務人員若經推薦報院並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另依院頒規定表揚敘獎(如已具領本會所頒獎金應予繳回)。 六、 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選。 七、 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八、 模範公務人員經核定後,人事室應登載於當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函送銓敘部登記。 九、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982&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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