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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6.09.1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 實施對象:凡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各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動支補助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內「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 申請補助款及經費核撥、支用、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實施計畫提出申請,經相關業務單位完成審查或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同意補助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金額及指定補助項目。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不符者,應請補正:1.領據上須書明本會抬頭、受補助之活動或計畫名稱、領據日期、立案字號及統一編號(私立學校免填列)等(如附表一)。2.領據上須有與立案字號相符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簽章。(三)為便於迅速撥付補助款,領據上請註明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帳號及戶名等。(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及前項撥款原則,檢送本會相關補助金額之領據及原始憑證、經費結報明細表、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及成果報告送至本會業務單位初核並簽會相關單位後辦理請款或核銷。核銷時發現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本會核定項目經予剔除後,本會就同意補助部分轉正或撥款,經費如有剩餘,受補助單位應將經費儘速繳還本會。(五)經本會報審計部核准採憑證免送審方式辦理者,得於撥款時逕以領據送本會核銷,其原始憑證請集中於會計部門妥為保存10年,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六)補助經費如未依計畫及規定執行,負責人應負法律責任。(七)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補助計畫內所購置之設備,受補助之單位應列入財產妥善保管,其設備之修繕及維護費用,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外,應由受補助之單位自行負擔,計畫結束應將財產繳回本會或交由接任單位繼續使用。(八)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會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 : 會計事務之處理: (一)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應以機構、團體及學校名義辦理,並應納入申請機構、團體及學校之帳務管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支出。 (二) 除報經本會同意變更捐助項目外,補助經費應依據核定補助之計畫或活動內容及經費項目確實執行,並不得支付個人交際應酬費用及經本會審核意見不予補助之項目。 (三)款項之支付應取具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除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處網址http://www.dgbas.gov.tw)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辦理。 (四)原始憑證不得跨越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 (五)補助經費辦理核銷時,應檢附下列結報表件及文件依序裝訂成冊送本會:1. 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表二)2. 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表三)3. 原始憑證(本會全額補助者) 4.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表四) 5. 執行成果報告 (六)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為辦理計畫所支給下列各項費用,應將數量詳列,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本會補助部分除本會有核列標準如「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經費結報須知」及「青少年文化成長班經費結報須知」外,均依下列標準列支,若經費支出超過標準者,本會僅依下列標準核列補助金額:1.人事費: (1)臨時雇工按日計酬,每日不超過800元一1,000元,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作內容。 (2)出席費、鐘點費、審查費、稿費、專題演講標準如下: 2.其他費用 (1)計畫或活動所需餐費每桌3,000元正(附用餐人員名單),工作人員誤餐便當費每人60元一80元正,(原始憑證應將數量明列)。 (2)文宣品單價100元以下。 (3)摸彩品(必需以文宣品方式辦理)或獎品每場次活動不超過30,000元正。(需有競賽或有獎徵答活動始得支給獎品費) (4)執行受補助計畫期間,因辦理計畫內公務之出差費,請依下列標準核實支付,並依規定辦理: 項目等級 每日住宿費 每日膳雜費主管人員 新台幣1,600元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新台幣550元工作人員 新台幣1,400元 新台幣500元 未明訂之各項標準,本會得按實際狀況依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之各項原則或參考相關規定核定最高補助金額。 (七)支出憑證粘貼單應依序編號,其中本會補助部分,計畫結束後按核定經費科目別將每張粘貼單支出金額依序填寫於經費彙總表及收支報告表。 (八)支出之原始憑證整理有關規定及作業實務:1. 憑證粘貼單上應詳細述明各項支出用途,一張憑證粘貼單至多粘貼五張發票或收據。2.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收據或發票應記明:(1) 公司行號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 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3) 單價或總價,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4) 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5) 買受單位名稱(抬頭)及統一編號。(6) 凡經修(塗)改之「收據或發票」,均需由廠商用印補正或重新開「收據或發票」。(非廠商或其負責人不得加以更改)3.各項憑證應粘貼於憑證粘貼單上,並經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 (1)經手(辦)人(不能與驗收或證明人同一人)。 (2)驗收人或證明人(不能與經手人同一人)。 (3)主辦會計或其他授權代簽人。 (4)機關長官(負責人)或其他授權代簽人。4.除薪津、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及臨時雇工得依核定標準以造冊或個人條領方式(均應簽名或蓋章)支給外,其他各項支出一律檢具廠商開立之發票或營業收據列支。5.單據之抬頭應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符,並書明年月日。6.開立單據之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應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應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詳細戶籍地址。7.購置各項財物發票或收據應詳列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及總數等(若原開立憑證之廠商未註明上述資料,請於粘貼憑證用途說明欄註明,若於發票或收據上更改,則應加蓋原開立廠商之負責人印章,另以貨號或英文名稱者,需用中文註明清楚,未註明則予以剔除該項費用),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於憑證後一併保存。8.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立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證明。9.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總價並應與大寫金額一致,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10.憑證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應加蓋出據者原印章。但發票大寫金額更改者無效。11.執行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受補助單位依法扣繳申報。(並註明是否已登記辦理所得歸戶) (九)茲舉經常發生之各項費用說明如下,並作成範例如下(詳範例)。但由於費用龐雜,未克全面作成範例,其他仍請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1.薪津、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及臨時雇工以造冊或個人條領方式應具備之各項資料:薪津-支出憑證粘貼單應按序號編號,預算科目按費用別(人事費、業務費…),用途欄需說明具體內容,經辦單位、驗收或證明、會計單位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均需核章,需代扣所得稅者請勿遺漏,受領人簽章請勿遺漏,收據上需填列受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詳細戶籍地址,且按各受領人辦理所得歸戶,並於收據上加註「已登記辦理所得歸戶」。臨時僱工-收據上工作內容需詳填,填列實際工作日期、總共日數及每日金額。支領出席費附會議記錄及出席簽到紀錄各一份。(請參閱範例一~三)2.報支會議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用餐人員名冊,並需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會議,始得報支。(請參閱範例四)3.廠商如係開立收據者,應請開立收據之廠商將免用統一發票編號詳填於收據上(非買受人之統一編號),收據上開立日期不得跨越執行期間,並加蓋負責人章,大寫金額一定要寫,並以2,000元為上限。如未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者,則請依規定粘貼千分之四之印花稅款(印花稅額不足一元者免貼)於收據上。(請參閱範例五)4.國際電話應儘量避免,如屬計畫確實需要,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通話事由。(請參閱範例六)5.報支郵票款應檢附郵寄文件清單及購買票品證明單,由郵局蓋戳證明。(請參閱範例七)6.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憑證,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及數量(以中文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請參閱範例八)7.報支印刷費及刻橡皮章款,請檢附樣張(章)。(請參閱範例九)8.確實於計畫內(應將用途詳列)使用之車輛始得報支用油款,三聯式統一發票必須為收執聯,不可為扣抵聯。請於憑證上註明計畫使用,並檢附汽油耗用清單。(請參閱範例十)9.報支計程車資限受補助單位所在地市區內,因辦理計畫內業務所需,且係因急要公務,始得報支。應檢附計程車收據或支出證明單,二者均需註明起訖地點及時間。(請參閱範例十一)10.填列出差旅費報告單及報支差旅費表格,經核准搭乘飛機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請參閱範例十二)11.品名文具一批之收據,請在空白處註記明細如購買筆、紙、海報紙等。12.水電費、電話費之抬頭係個人者不予核銷。13.除報經本會核准保留經費外,上年度之費用不可在本年度核銷。14.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15.若品名寫一批者,請加註明細;若發票品名不明者,請註明;若購買與活動無關之物品亦請剔除。16.執行活動或計畫期間相關之海報、印刷、文宣應加註「原民會補助字樣」。17.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補助款如係全額補助辦理之活動或計畫,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核銷,如係部分補助者,經本會同意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自行保存10年供本會查核,撥款及核銷時除檢附領據外,仍需檢附本會同意補助審查表或同意補助之公文。18.活動或計畫變更期程或內容,除時間急迫或不可抗力外,受補助單位原則應事先來函說明,並經本會同意,始可變更執行計畫。19.如屬活動現場之相關費用,例如場地佈置、音響租借、購置盆花、旗幟等項目,辦理核銷原則應檢附相關現場照片。20.受補助單位因故無法以原始憑證正本核銷,擬以影本核銷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原始憑證若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應由原開立憑證廠商以存根聯影本蓋「與正本相符」印章及統一發票章,並由受補助單位開立切結書證明該經費並無於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款或列報支出費用。 (2)若該單項經費本會僅部分補助或係由數單位分攤,則應補支出機關分攤表(需註明正本留存於何處),並檢附發票或收據影本(即發票無需原開立廠商蓋章)。 五 : 本注意事項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C0C4CFA3E48A268&DID=3E651750B4006467EC6BFBE609B2062A
備註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 實施對象:凡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各民間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動支補助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內「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 申請補助款及經費核撥、支用、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實施計畫提出申請,經相關業務單位完成審查或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同意補助後,通知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金額及指定補助項目。 (二)受補助單位所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有不符者,應請補正:1.領據上須書明本會抬頭、受補助之活動或計畫名稱、領據日期、立案字號及統一編號(私立學校免填列)等(如附表一)。2.領據上須有與立案字號相符之名稱及印鑑,並有負責人、會計、出納等相關人員簽章。(三)為便於迅速撥付補助款,領據上請註明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及名稱、帳號及戶名等。(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注意事項及前項撥款原則,檢送本會相關補助金額之領據及原始憑證、經費結報明細表、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及成果報告送至本會業務單位初核並簽會相關單位後辦理請款或核銷。核銷時發現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本會核定項目經予剔除後,本會就同意補助部分轉正或撥款,經費如有剩餘,受補助單位應將經費儘速繳還本會。(五)經本會報審計部核准採憑證免送審方式辦理者,得於撥款時逕以領據送本會核銷,其原始憑證請集中於會計部門妥為保存10年,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六)補助經費如未依計畫及規定執行,負責人應負法律責任。(七)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補助計畫內所購置之設備,受補助之單位應列入財產妥善保管,其設備之修繕及維護費用,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外,應由受補助之單位自行負擔,計畫結束應將財產繳回本會或交由接任單位繼續使用。(八)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會補助及接受補助單位之自籌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 : 會計事務之處理: (一)申請本會補助經費應以機構、團體及學校名義辦理,並應納入申請機構、團體及學校之帳務管理,不得以個人名義支出。 (二) 除報經本會同意變更捐助項目外,補助經費應依據核定補助之計畫或活動內容及經費項目確實執行,並不得支付個人交際應酬費用及經本會審核意見不予補助之項目。 (三)款項之支付應取具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除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處網址http://www.dgbas.gov.tw)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辦理。 (四)原始憑證不得跨越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 (五)補助經費辦理核銷時,應檢附下列結報表件及文件依序裝訂成冊送本會:1. 經費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表二)2. 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表三)3. 原始憑證(本會全額補助者) 4. 各機關單位經費補助分攤表(如附表四) 5. 執行成果報告 (六)受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為辦理計畫所支給下列各項費用,應將數量詳列,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本會補助部分除本會有核列標準如「家庭暨婦女服務中心經費結報須知」及「青少年文化成長班經費結報須知」外,均依下列標準列支,若經費支出超過標準者,本會僅依下列標準核列補助金額:1.人事費: (1)臨時雇工按日計酬,每日不超過800元一1,000元,並需註明實際工作日期及工作內容。 (2)出席費、鐘點費、審查費、稿費、專題演講標準如下: 2.其他費用 (1)計畫或活動所需餐費每桌3,000元正(附用餐人員名單),工作人員誤餐便當費每人60元一80元正,(原始憑證應將數量明列)。 (2)文宣品單價100元以下。 (3)摸彩品(必需以文宣品方式辦理)或獎品每場次活動不超過30,000元正。(需有競賽或有獎徵答活動始得支給獎品費) (4)執行受補助計畫期間,因辦理計畫內公務之出差費,請依下列標準核實支付,並依規定辦理: 項目等級 每日住宿費 每日膳雜費主管人員 新台幣1,600元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新台幣550元工作人員 新台幣1,400元 新台幣500元 未明訂之各項標準,本會得按實際狀況依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之各項原則或參考相關規定核定最高補助金額。 (七)支出憑證粘貼單應依序編號,其中本會補助部分,計畫結束後按核定經費科目別將每張粘貼單支出金額依序填寫於經費彙總表及收支報告表。 (八)支出之原始憑證整理有關規定及作業實務:1. 憑證粘貼單上應詳細述明各項支出用途,一張憑證粘貼單至多粘貼五張發票或收據。2.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收據或發票應記明:(1) 公司行號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 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及數量。(3) 單價或總價,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4) 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5) 買受單位名稱(抬頭)及統一編號。(6) 凡經修(塗)改之「收據或發票」,均需由廠商用印補正或重新開「收據或發票」。(非廠商或其負責人不得加以更改)3.各項憑證應粘貼於憑證粘貼單上,並經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 (1)經手(辦)人(不能與驗收或證明人同一人)。 (2)驗收人或證明人(不能與經手人同一人)。 (3)主辦會計或其他授權代簽人。 (4)機關長官(負責人)或其他授權代簽人。4.除薪津、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及臨時雇工得依核定標準以造冊或個人條領方式(均應簽名或蓋章)支給外,其他各項支出一律檢具廠商開立之發票或營業收據列支。5.單據之抬頭應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符,並書明年月日。6.開立單據之商號及負責人之印章應齊全明晰,並書明地址。如係提供勞務者個人收據,應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詳細戶籍地址。7.購置各項財物發票或收據應詳列品名、規格、單價、數量及總數等(若原開立憑證之廠商未註明上述資料,請於粘貼憑證用途說明欄註明,若於發票或收據上更改,則應加蓋原開立廠商之負責人印章,另以貨號或英文名稱者,需用中文註明清楚,未註明則予以剔除該項費用),其訂有合約者,應檢附合約於憑證後一併保存。8.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立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物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證明。9.單價乘以數量應與總價相符,總價並應與大寫金額一致,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10.憑證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應加蓋出據者原印章。但發票大寫金額更改者無效。11.執行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應由受補助單位依法扣繳申報。(並註明是否已登記辦理所得歸戶) (九)茲舉經常發生之各項費用說明如下,並作成範例如下(詳範例)。但由於費用龐雜,未克全面作成範例,其他仍請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1.薪津、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及臨時雇工以造冊或個人條領方式應具備之各項資料:薪津-支出憑證粘貼單應按序號編號,預算科目按費用別(人事費、業務費…),用途欄需說明具體內容,經辦單位、驗收或證明、會計單位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均需核章,需代扣所得稅者請勿遺漏,受領人簽章請勿遺漏,收據上需填列受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詳細戶籍地址,且按各受領人辦理所得歸戶,並於收據上加註「已登記辦理所得歸戶」。臨時僱工-收據上工作內容需詳填,填列實際工作日期、總共日數及每日金額。支領出席費附會議記錄及出席簽到紀錄各一份。(請參閱範例一~三)2.報支會議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用餐人員名冊,並需與補助計畫內容有關之會議,始得報支。(請參閱範例四)3.廠商如係開立收據者,應請開立收據之廠商將免用統一發票編號詳填於收據上(非買受人之統一編號),收據上開立日期不得跨越執行期間,並加蓋負責人章,大寫金額一定要寫,並以2,000元為上限。如未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者,則請依規定粘貼千分之四之印花稅款(印花稅額不足一元者免貼)於收據上。(請參閱範例五)4.國際電話應儘量避免,如屬計畫確實需要,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註明通話事由。(請參閱範例六)5.報支郵票款應檢附郵寄文件清單及購買票品證明單,由郵局蓋戳證明。(請參閱範例七)6.收銀機或計算機開具之憑證,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及數量(以中文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請參閱範例八)7.報支印刷費及刻橡皮章款,請檢附樣張(章)。(請參閱範例九)8.確實於計畫內(應將用途詳列)使用之車輛始得報支用油款,三聯式統一發票必須為收執聯,不可為扣抵聯。請於憑證上註明計畫使用,並檢附汽油耗用清單。(請參閱範例十)9.報支計程車資限受補助單位所在地市區內,因辦理計畫內業務所需,且係因急要公務,始得報支。應檢附計程車收據或支出證明單,二者均需註明起訖地點及時間。(請參閱範例十一)10.填列出差旅費報告單及報支差旅費表格,經核准搭乘飛機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請參閱範例十二)11.品名文具一批之收據,請在空白處註記明細如購買筆、紙、海報紙等。12.水電費、電話費之抬頭係個人者不予核銷。13.除報經本會核准保留經費外,上年度之費用不可在本年度核銷。14.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由改正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15.若品名寫一批者,請加註明細;若發票品名不明者,請註明;若購買與活動無關之物品亦請剔除。16.執行活動或計畫期間相關之海報、印刷、文宣應加註「原民會補助字樣」。17.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補助款如係全額補助辦理之活動或計畫,應檢附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核銷,如係部分補助者,經本會同意始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自行保存10年供本會查核,撥款及核銷時除檢附領據外,仍需檢附本會同意補助審查表或同意補助之公文。18.活動或計畫變更期程或內容,除時間急迫或不可抗力外,受補助單位原則應事先來函說明,並經本會同意,始可變更執行計畫。19.如屬活動現場之相關費用,例如場地佈置、音響租借、購置盆花、旗幟等項目,辦理核銷原則應檢附相關現場照片。20.受補助單位因故無法以原始憑證正本核銷,擬以影本核銷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原始憑證若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應由原開立憑證廠商以存根聯影本蓋「與正本相符」印章及統一發票章,並由受補助單位開立切結書證明該經費並無於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款或列報支出費用。 (2)若該單項經費本會僅部分補助或係由數單位分攤,則應補支出機關分攤表(需註明正本留存於何處),並檢附發票或收據影本(即發票無需原開立廠商蓋章)。 五 : 本注意事項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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