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9.2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地方機關,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 實施對象:凡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各地方機關,動支補助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內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 申請補助計畫之機關,提列補助計畫經費需求,應會核會計及相關單位後函報本會。 四 : 本會補助款採納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辦理者,於接獲本會初核計畫數額後,應由該機關切實編列預算辦理並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撥款,各受補助機關並應就配合款部分列入預算。以上預算均不得短列或移作他用。 五 : 受補助機關應就本會初核計畫數額按計畫期程編列經費分配表,於本會規定期程內按計畫分送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本會依照預算核定結果,參考各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及所送經費需求情形分配,按期核撥經費。 六 : 經費需求按其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按其內容,區分為人事費、業務費、?補助費等用途別。 七 : 各受補助機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級政府機關或各機關訂定之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 八 : 經費需求內不得編列之項目費用:(一)計畫內不得編列增加編制員額經費及購置公務車輛等經費。(二)計畫內不得編列獎勵金及慰問金。(三)計畫內不得編列出國旅費。(四)計畫內不得編列捐助成立社會團體經費,及捐助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無關之經費。但經本會專案簽准通知者,不在此限。 九 : 補助計畫撥交申請補助之機關,即應由申請補助機關執行,如遇業務上需要必須將計畫經費轉撥其他機關執行時,應於經費需求內詳列,執行時並應嚴密監督考核該項經費之執行及支用情形。 十 : 地方機關執行本會補助經費列帳方式:(一)受補助機關接受本會補助經費應以納入預算方式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1.本會於補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受補助機關分配金額,並通知受補助機關列入預算辦理。 2.受補助機關對於未及事先列入地方預算之中央補助款,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政事急需,得先行執行,再於事後補辦預算。(二)接受本會基金預算補助經費 1. 本會依地方需求,配合本會施政重點及預算額度狀況審核,於地方籌編概算前通知地方將核定計畫及初核額度、內容納入預算者,及年度進行中核定補助經費,地方能及時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計畫進度執行者,該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2. 地方實際發生或需求時申請之緊急事項等補助計畫,因需配合執行時效,納入預算顯緩不濟急者,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十一 : 本會補助地方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一) 經常性經費:地方政府開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依計畫送本會撥付。(二) 工程施作經費: 1. 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並於工程預算書審定並上網填報作業進度後即行掣製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經費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請領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工程發包後其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其所需總工程費倘超過補助款之部分經費,應請由各執行之縣、鄉鎮市自行負擔配合辦理外,由受補助單位檢送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工程合約副本及發包明細表各一份送本會憑撥第二期款(含發包工作費、監造費、空污費、管理費等總工程款);至有編列地方配合款之執行單位,應依本會補助比率核算應撥第二期補助數額(發包經費×補助百分比扣除第一期款)。 2.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下:(1) 核定屬性為規劃部分,於委託規劃契約書簽定後,一次撥付發包總金額。(2) 核定屬性為施工部分,工程發包後撥付全期補助款數額(發包總工程費×補助款百分比) 十二 : 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除報經各該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者外,應確實依核定計畫納入預算後始得動支,並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 : 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如確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計畫項目必須檢討時,應檢送修正前、後經費明細表報本會核定。 十四 : 執行補助計畫各項費用支付標準請確實依照各受補助機關內部支給標準暨各級政府機關訂定有關支出之規定。 十五 : 補助計畫各項費用應依政府採購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規定辦理。 十六 : 執行補助計畫支給出席、審查費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一)支給出席費及稿費應依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二)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得依前項規定支給出席費;如需交付文件,請其於會議外另行審查提供書面意見,始得支給審查費;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三)支給出席費應檢附出席會議紀錄,審查費則檢附審查意見表並註明支給方式。 十七 : 各項暫付或預付款項應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暫(預)付者,應以與計畫有關之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八 : 補助款辦理之案件,如有因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應依規定繳還本會。 十九 : 補助經費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憑證依下列方式核銷:(一)受補助機關編列有配合款者,應於計畫結束後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其原始憑證併同受補助機關配合款憑證,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二)經本會報審計部核准採憑證免送審方式辦理者,得於撥款時逕以領據送本會核銷,其原始憑證請集中於會計部門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 (三)接受本會基金預算補助經費,受補助機關如將補助計畫經費轉撥鄉鎮市公所,應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採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鄉鎮市公所如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其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應由受補助機關於接獲本會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彙齊轉送本會核銷;至於鄉鎮市公所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則請依本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四)其餘均應於計畫結束後檢附原始憑證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十 : 補助計畫內購置之設備或接受本會補助之設備、儀器或車輛,應納入受補助機關財產,並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 : 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本會補助比例於年度內繳回本會。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40&KeyWordHL=&StyleType=1
備註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地方機關,其經費支出符合會計事務規定及原始憑證之核銷、整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 實施對象:凡接受本會補助計畫或活動之各地方機關,動支補助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內財務處理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 申請補助計畫之機關,提列補助計畫經費需求,應會核會計及相關單位後函報本會。 四 : 本會補助款採納入受補助機關預算辦理者,於接獲本會初核計畫數額後,應由該機關切實編列預算辦理並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撥款,各受補助機關並應就配合款部分列入預算。以上預算均不得短列或移作他用。 五 : 受補助機關應就本會初核計畫數額按計畫期程編列經費分配表,於本會規定期程內按計畫分送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本會依照預算核定結果,參考各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及所送經費需求情形分配,按期核撥經費。 六 : 經費需求按其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按其內容,區分為人事費、業務費、?補助費等用途別。 七 : 各受補助機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級政府機關或各機關訂定之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 八 : 經費需求內不得編列之項目費用:(一)計畫內不得編列增加編制員額經費及購置公務車輛等經費。(二)計畫內不得編列獎勵金及慰問金。(三)計畫內不得編列出國旅費。(四)計畫內不得編列捐助成立社會團體經費,及捐助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無關之經費。但經本會專案簽准通知者,不在此限。 九 : 補助計畫撥交申請補助之機關,即應由申請補助機關執行,如遇業務上需要必須將計畫經費轉撥其他機關執行時,應於經費需求內詳列,執行時並應嚴密監督考核該項經費之執行及支用情形。 十 : 地方機關執行本會補助經費列帳方式:(一)受補助機關接受本會補助經費應以納入預算方式並依下列說明辦理: 1.本會於補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受補助機關分配金額,並通知受補助機關列入預算辦理。 2.受補助機關對於未及事先列入地方預算之中央補助款,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政事急需,得先行執行,再於事後補辦預算。(二)接受本會基金預算補助經費 1. 本會依地方需求,配合本會施政重點及預算額度狀況審核,於地方籌編概算前通知地方將核定計畫及初核額度、內容納入預算者,及年度進行中核定補助經費,地方能及時納入預算辦理並依計畫進度執行者,該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2. 地方實際發生或需求時申請之緊急事項等補助計畫,因需配合執行時效,納入預算顯緩不濟急者,補助經費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十一 : 本會補助地方經費,除本會各業務單位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撥款:(一) 經常性經費:地方政府開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依計畫送本會撥付。(二) 工程施作經費: 1. 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並於工程預算書審定並上網填報作業進度後即行掣製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經費之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本會請領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工程發包後其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其所需總工程費倘超過補助款之部分經費,應請由各執行之縣、鄉鎮市自行負擔配合辦理外,由受補助單位檢送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工程合約副本及發包明細表各一份送本會憑撥第二期款(含發包工作費、監造費、空污費、管理費等總工程款);至有編列地方配合款之執行單位,應依本會補助比率核算應撥第二期補助數額(發包經費×補助百分比扣除第一期款)。 2.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下:(1) 核定屬性為規劃部分,於委託規劃契約書簽定後,一次撥付發包總金額。(2) 核定屬性為施工部分,工程發包後撥付全期補助款數額(發包總工程費×補助款百分比) 十二 : 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除報經各該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者外,應確實依核定計畫納入預算後始得動支,並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 : 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如確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計畫項目必須檢討時,應檢送修正前、後經費明細表報本會核定。 十四 : 執行補助計畫各項費用支付標準請確實依照各受補助機關內部支給標準暨各級政府機關訂定有關支出之規定。 十五 : 補助計畫各項費用應依政府採購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規定辦理。 十六 : 執行補助計畫支給出席、審查費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一)支給出席費及稿費應依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辦理(二)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提供諮詢意見,得依前項規定支給出席費;如需交付文件,請其於會議外另行審查提供書面意見,始得支給審查費;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三)支給出席費應檢附出席會議紀錄,審查費則檢附審查意見表並註明支給方式。 十七 : 各項暫付或預付款項應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暫(預)付者,應以與計畫有關之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十八 : 補助款辦理之案件,如有因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應依規定繳還本會。 十九 : 補助經費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憑證依下列方式核銷:(一)受補助機關編列有配合款者,應於計畫結束後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其原始憑證併同受補助機關配合款憑證,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二)經本會報審計部核准採憑證免送審方式辦理者,得於撥款時逕以領據送本會核銷,其原始憑證請集中於會計部門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 (三)接受本會基金預算補助經費,受補助機關如將補助計畫經費轉撥鄉鎮市公所,應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採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鄉鎮市公所如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其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應由受補助機關於接獲本會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彙齊轉送本會核銷;至於鄉鎮市公所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則請依本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四)其餘均應於計畫結束後檢附原始憑證送本會辦理經費核銷。支出分攤表或原始憑證送本會核銷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十 : 補助計畫內購置之設備或接受本會補助之設備、儀器或車輛,應納入受補助機關財產,並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 : 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數應照數或按本會補助比例於年度內繳回本會。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7,827,37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