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6.0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原民秘字第0950016675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檔案之檢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會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三、調卷原則: (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單位簽請主任秘書核准。 (三)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經本會主任秘書核准;借調機密以下等級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四)本會以外之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載明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調卷外借,並負稽催之責。 四、調卷手續: (一)申請借調檔案時,應填具調案單(如附件),經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檔案經電子影像檔案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二)電子影像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線上調閱方式,由檔案管理單位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五、還卷手續: (一)借調檔案還卷時,應持調案單第二聯辦理還卷手續。 (二)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內、外封套上加蓋密封章或職名章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六、檔案管理人員處理作業: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二)檢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 (三)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調卷單依處室、年份、月份作成調案紀錄;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始得銷毀。 (四)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五)檔案借調逾期未歸還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辦理稽催或請調案人員辦理展期;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主任秘書處理。 (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檔案系統借調作業登錄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如違反第七點第一款所規定情事時,其調案單不予退還,並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簽報主任委員議處。 (七)機密檔案借出時,應外加封套密封後加蓋密封章送調閱人簽收,或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閱人親自為之。 (八)前款使用外封套之規定,於調案人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或備有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者,不適用之。(九)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七、調案人之責任: (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二)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餘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需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案單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主任秘書核准。但因訴訟等需要,經函送行政法院等機關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註記列管者,不在此限。 (三)展期期限依前款規定,並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八、本會所屬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檔案檢調作業事宜,得準用本要點。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F8DD7380193DF45&DID=3E651750B4006467825A2E78D2862B24
備註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原民秘字第0950016675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檔案之檢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會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三、調卷原則: (一)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二)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單位簽請主任秘書核准。 (三)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經本會主任秘書核准;借調機密以下等級者,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四)本會以外之機關借調檔案,應備函載明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依規定辦理調卷外借,並負稽催之責。 四、調卷手續: (一)申請借調檔案時,應填具調案單(如附件),經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調取。檔案經電子影像檔案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二)電子影像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線上調閱方式,由檔案管理單位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五、還卷手續: (一)借調檔案還卷時,應持調案單第二聯辦理還卷手續。 (二)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內、外封套上加蓋密封章或職名章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六、檔案管理人員處理作業: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遞送人員送交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二)檢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 (三)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調卷單依處室、年份、月份作成調案紀錄;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檔案銷毀或移轉後,始得銷毀。 (四)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五)檔案借調逾期未歸還者,檔案管理人員應辦理稽催或請調案人員辦理展期;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主任秘書處理。 (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檔案系統借調作業登錄歸還日期,始將調案單退還調案人;如違反第七點第一款所規定情事時,其調案單不予退還,並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簽報主任委員議處。 (七)機密檔案借出時,應外加封套密封後加蓋密封章送調閱人簽收,或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閱人親自為之。 (八)前款使用外封套之規定,於調案人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或備有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者,不適用之。(九)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七、調案人之責任: (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二)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餘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需繼續使用,應填具調案單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主任秘書核准。但因訴訟等需要,經函送行政法院等機關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註記列管者,不在此限。 (三)展期期限依前款規定,並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八、本會所屬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檔案檢調作業事宜,得準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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