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6.0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原民秘字第0950016675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停止調閱檔案。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 三、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請。 四、本會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五、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六、經核准閱覽者,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至本會閱覽時,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 八、閱覽室管理人員應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並提供諮詢服務,如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閱覽室管理人 員應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並記錄之。其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並通知司法機關。 (一)有增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完整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發布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十一、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申請檔案閱覽事宜,得準用本須知。

相關連結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F8DD7380193DF45&DID=3E651750B4006467306446A98260B227
備註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原民秘字第0950016675號函發布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開放閱覽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下午四時三十分以後,停止調閱檔案。國定例假日不開放;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 三、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應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申請。 四、本會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合於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如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或應依其他法令申請閱覽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五、受理閱覽之申請,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六、經核准閱覽者,應於核准通知書中載明閱覽之時間、地點及應注意事項,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至本會閱覽時,閱覽室專責人員應收驗其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身分證明文件應於檔案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 八、閱覽室管理人員應監督申請人閱覽檔案並提供諮詢服務,如有飲食、吸菸、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應予勸告制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應終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九、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閱覽室管理人 員應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並記錄之。其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並通知司法機關。 (一)有增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完整檔案之行為者。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行為者。 十、閱覽檔案依檔案管理局發布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十一、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申請檔案閱覽事宜,得準用本須知。

 
 
地址:106台北巿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國立臺灣大學總圖書館北側廣場地面層
電話:(02)3366-3776   FAX:(02)3366-3770    
EMAIL:ntutiprc@ntu.edu.tw
網站點閱次數:68,019,846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