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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1999.11.01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 本要點依行政院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公文傳真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3條 : 本要點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接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達方式。 第4條 : 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應指定收發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第5條 : 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一) 機密性公文。 (二) 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 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 (四) 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之公文。 第6條 : 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方式處理。 第7條 :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加封面註明收受者、總頁數、傳真日期等(格式如附件);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第8條 : 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如係影印本,應經核准,其附件亦同。 第9條 :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一) 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 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於傳真公文末頁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以示負責。 (三) 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 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 第10條 :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於文面加蓋傳真收文章,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即通知發文單位補正。 第11條 : 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收受傳真公文用紙之規格,以A4傳真紙為原則。 第12條 : 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因處理傳真公文需要之章戳、登記表(簿),除文化園區管理局自行刻印外,餘由本會秘書室統一刻印。 第13條 : 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收發傳真處理原則如左: (一) 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會簽文案或以處、室名義發文者,由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逕行收受處理。 (二) 陳核案、代判會稿或以本會名義收發文者,由秘書室統一收受處理。 第14條 : 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50930&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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