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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08.29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產業中心臨時寄宿舍管理要點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全臺 全部  
發佈機關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產業中心臨時寄宿舍之申請、分配、收費、退住及住宿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條 : 本要點係依據「宿舍管理手冊」及其相關函釋規定訂定之。 第3條 : 本要點所稱之臨時寄宿舍,係指本會產業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63號)臨時寄宿空間,其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4條 : 臨時寄宿舍之管理,由秘書室指定專人負責,並執行本要點之規定及主管交辦事項。 第5條 : 本會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借用臨時寄宿舍,並依序分配: (一) 中興新村辦公室人員奉調台北辦公者。 (二) 住所在通勤距離以外者(新竹縣市、宜蘭縣市以南)。 (三) 居所交通不便,鐵、公路交通均不能通勤,並專案簽准者。 第6條 : 臨時寄宿舍寢室由秘書室統一分配,申請人應填具臨時寄宿舍借用申請單,並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由秘書室登記造冊。 第7條 : 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應與本會簽訂借用契約。 第8條 : 經本會通知分配寢室者,應於十日內進住,如因特殊原因延期進住,應通知秘書室保留,保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逾期視同放棄。 第9條 : 為支應臨時寄宿舍之管理及維護,除輪派司機短期(三個月)借用者外,每月由本會自臨時寄宿舍借用人薪資扣繳管理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10條 : 臨時寄宿舍借用人借用期滿後,應繳回宿舍,並一併繳還鑰匙(含備用),並於遷出前一個月通知秘書室停止扣繳管理費,停止扣繳後不足月之管理費,不予計收,未事先通知停繳者,經扣繳後,不予退費。 第11條 : 本會如另有用途須使用時,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於接獲通知後,應依限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安置或其他請求,拒不遷出者,現職人員依法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還。 第12條 : 無故強行佔住、調(離、退)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其他不符任用資格者,經本會限期通知遷出,而仍不遷出,現職人員依法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還。 第13條 : 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應成立自治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借用人互選產生,負責管理公用之財物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第14條 : 臨時寄宿舍借用人寢室內公有財物各自管理,借用期間公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15條 : 臨時寄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本會所分配寢室之寄宿權利私相轉讓(售),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將寢室收回,依法議處。 第16條 :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它意外情事致產生災害者,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應主動通知秘書室,並做適當之處理。 第17條 : 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參酌「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 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691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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