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7.07.30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法律政治、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規劃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關係之相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原住民之政策訂定、權 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硬體 設施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教育文化組: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 、教育發展、語言保存、藝術體育及 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經濟建設組: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 輔導、創業貸款、文化產業通路之開 發、公營市場攤位轉介登記及其他經 濟產業發展相關輔導等事項。 四、社會福利組: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 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與老人福利保 障、婦女與青少年權益維護、住宅政 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社會團體之輔 助與指導等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秘書、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第七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組長。 五、秘書。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第十二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連結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29A1001-20070730&RealID=29-01-1001
備註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規劃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關係之相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組:原住民之政策訂定、權 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硬體 設施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教育文化組: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 、教育發展、語言保存、藝術體育及 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經濟建設組: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 輔導、創業貸款、文化產業通路之開 發、公營市場攤位轉介登記及其他經 濟產業發展相關輔導等事項。 四、社會福利組: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 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與老人福利保 障、婦女與青少年權益維護、住宅政 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社會團體之輔 助與指導等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秘書、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第七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專門委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組長。 五、秘書。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第十二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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