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費用,提昇原住民族學前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同性質補助者,得申請補助:
- 具原住民身分。
-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現就讀本縣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
三、本要點每年補助經費,平均分配於上學期及下學期補助之。 四、補助項目、名額及金額如下:
- 補助項目:保育費、註冊費、月費、交通費、學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餐點費、平安保險費。
- 補助名額:為經審查合格之申請人總數。
- 補助金額:為當年度上、下各學期分配之相關經費除以前款申請人總數所得之金額但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就讀費用低於前項第三款之補助金額者,依實際支出就讀費用補助。 五、申請受理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 上學期: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止。
- 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止。
六、申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申請方式:凡符合補助對象,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應繳證明文件:
- 申請本補助款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七、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已撥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