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類型 族群 主題   
 
更新日期 2006.09.19
臺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應行注意事項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工作權益、部落發展、法規資訊  
地點 台東縣 全部    
發佈機關 臺東縣政府
法規內容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民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原住民廠商 )承包,但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原民法施行細則第 九條定有「無法承包」之定義,除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款依規定辦 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者外,尚包括該細則同條第一款情形,即政府採 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 至第九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 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採購辦理方式 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限 制性招標方式為例外): (一)限制性招標部分(例外):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 、第十二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情形者,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 招標,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原住民廠商」辦理採購(但有 原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係原住民廠商無法承包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惟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機 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 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 理。」其中並注意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情 形者,應依「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程序表」規定, 報請上級機關(台東縣政府)核准後辦理。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 (不包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第十三款及第十六款之規定情形 ,得不經公告程序,採限制性招標,上揭情形係符合原民法施行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得直接以議價或比價方式向「一 般」廠商辦理採購。惟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 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 比價方式辦理。」其中並注意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 六款規定情形者,應依「台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程序 表」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台東縣政府)核准後辦理。 (二)公開取得企劃書或報價單(原則)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得採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方式一: 第一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 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 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 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 ,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 議價。 方式二: 第一次公告:限原住民廠商投標,決標方式同政府採購法 。 第二次公告: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均可投標,就全部投 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三、機關依原民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原住民廠商辦理採購,除依「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 明文件外,該廠商並應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八條之資格規 定。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供該細 則第八條規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六 個月)。個人部分,請提供戶籍資料。 四、投標之原住民獨資經營之組織,應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 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其營業項目如為承攬建築及土木工程,應依規定分 別向主管機關辦理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核准後,方可承攬建築或 土木工程。

相關連結 http://law.taitun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8276&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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