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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8.11
臺北市原住民申請各項補助須知
族群: 跨族群  
主題: 獎勵補助、綜合行政、法規資訊  
地點 台北市 全部    
發佈機關 臺北市政府
法規內容

一、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各項補助,以協助其生活所須,依臺北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各項補助申請應具備之條件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急難特別慰問金: 1.急難特別慰問金種類: (1)急難救助:長期罹患疾病及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入因境者。 (2)醫療補助:非長期罹患疾病之一般醫療補助。 (3)喪葬補助:直系親屬或配偶死亡無力殮葬者。 (4)災害救助: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受有損害者。 2.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但申請災害救助者,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2)遭遇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 (3)其他特別要件詳如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3.應檢附證件: (1)申請書或其他機構之轉介文件(如附件一)。 (2)全戶戶籍謄本,但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以下稱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公、私立醫院診斷書及醫療收據、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5)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4.補助標準詳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5.受理機關: 原民會或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稱各區公所)。 6.作業程序: (1)申請:除由當事人或其家屬以書面申請外,亦得由社會福利團體轉介。 (2)訪視或會談:由受理機關派員訪視瞭解實際情形。 (3)核發:經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補助款逕匯入當事人或其家屬帳戶。 7.注意事項: 以上救(補)助項目,依其事由,每次僅得擇一項申請。 除情況特殊外,每人每年度以申請兩次為限,且項目不得重複;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 (3)參加本市合法立案之職業訓練中心或原民會專案舉辦或委辦之各種職業訓練班。 (4)同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2.應檢附證件: (1)申請書(如附件二格式) (2)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3)印領清冊(由承訓機構提出)。 (4)課程表(由承訓機構提出)。 3.補助標準: (1)受訓期間一個月以上,且每週日間上課四日以上,每月總時數達一二0小時以上者,每月發給現行基本工資之生活津貼。 (2)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如有申領政府其他各項補助,每月總計金額應以不超過現行基本工資為原則。 (3)現行基本工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告為主。 4.作業程序 (1)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後,備妥應檢附之證件資料,直接向承訓機構提出申請。 (2)承訓機構初審申請人證件無誤並符合「就業促進津貼施行辦法」之特定對象後,繕造印領清冊一式三份,連同相關證件資料,彙送原民會。 (3)經原民會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核撥訓練生活津貼,由承訓機構按月轉發申請人;中途退訓者,則自退訓之當月即不得再領取生活津貼。未發放之生活津貼,由各承訓機構繕造 退訓學員清冊一式二份,繳還原民會。 (4)未依規定辦理或有發生冒領、溢領情事者,除予以追繳外,申請人或承訓機構均須負法律責任,且申請人在二年內不得再申領任何津貼,申請機構在未確實改進前則不得再接受 原民會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三)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參加本市下列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者: A.各級公私立學校之職業(或技藝)訓練班。 B.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之職業(或技藝)訓練班。 (3)同年度內同類職業訓練以補助一次為限。 2.應檢附證件: 分兩階段申請 (1)第一階段申請: A.申請書(如附件三-一格式)。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C.繳費收據正本(須載有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繳納證明)或統一發票。 D.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2)第二階段申請: A.申請書(如附件三-二格式)。 B.第一階段申請核定文影本。 C.結業證書或足以顯示合格結業之證明(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D.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加蓋私章確認)。 3.補助標準: (1)由原民會審酌申請費用之合理性,核定其補助額度。但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 (2)如未合格結業者,不予核撥補助款。 4.受理機關:原民會或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分兩階段申請: (1)第一階段: A.凡個別參加符合本須知所列訓練機構之職業訓練者,於開班後一個月內,檢附經承訓機構簽證過之申請書,連同其他應檢附資料逕送(或轉)原民會。 B.經原民會審核無誤後,核定其補助款。 (2)第二階段: A.受訓學員於職業訓練結訓後二個月內,逕向原民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補助款。 B.經核准之補助案,如遇上課時程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日內將異動後之課程檢送原民會核備。 C.經原民會審查後,核撥補助款,逕匯申請人帳戶。 (四)托育補助 1.申請要件: (1)受補助兒童須具有原住民身分。 (2)兒童及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兩年。但未滿兩歲之兒童本人不受設籍期限之限制。 (3)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國小(含國小)以下學童及幼兒,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公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兒童托育中心及專業保母人員。 (4)前目就托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托嬰中心收托出生滿二個月至未滿二歲之兒童;托兒所收托兒童之年齡,以出生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者為限;幼稚園收托四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之兒童;兒童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兒童托育中心附設托兒部,應依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就托本市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向原民會請領托育補助者,應接受原民會「原住民語言巢」教學課程,其認定以每學期上課時數至少達十六小時以上,或參加各級學校開設之原住 民語教學課程或其他合法立案之機構團體設有原住民教學,並取得證明者。 (6)兩歲以下兒童就托於專業保母申請本項補助者,專業保母人員須實際居住於本市,並有保母訓練結業證書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八十 小時以上者。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上述所稱消費支出由原民會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訂定。 (8)前目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其計算含申請人(指父母一方、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或被扶養人之直系血親。 另有關家庭成員具有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 (9)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兒童僅得就本項補助與本府社會局弱勢家庭托育補助擇一領取。 2.應檢附證件 (1)兒童托育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四-一) (2)機構就托證明書(如附件四-二):請確由機構填寫完並簽名及蓋章後,蓋立案圖章,再請兒童家長簽名,收費標準由就托機構浮貼開立之收費標準或通知家長繳費或已繳費收 據等證明單。 (3)申請人、配偶及十六歲以上具有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兩歲以下幼兒就托保母者,應檢具保母收費證明書(如附件四-三)(需黏貼保母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保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托育訓練時數累計卡(需累計八十小時以上)。 (5)機構帳戶影本(如附件四-四)(帳戶名稱應與機構立案名稱相同),但原民會已有資料者除外。 (6)兒童及其父母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最近三個月內),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者手冊、離職證明等)。 3.補助標準: (1)補助項目:保育費(學費、註冊費)、兒童活動費、材料費、餐點費及雜費等項目為限。 (2)就托於專業保母人員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及托育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但年滿五歲領有教育券及 其他同性質補助者,應扣除之。 (3)就托於本市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者,國小一~二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國小三~六年級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4)就托於本市市立托兒所及公立幼稚園者,免收註冊費,每人每月依學校實際月費收費標準補助。 (5)就托於本市公立幼稚園於當年12月31日(含)以前仍具受補助身分且未轉換機構者,最高得補助至跨年(為同學期)1月31日止。 (6)收托機構每月收費標準低於原民會補助標準者依機構每月實際收費標準予以補助。 (7)兒童就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就托天數核算,其計算方式如下:﹝每月補助標準÷30(天)×實際就托天數﹞。 (8)轉銜期間最高可申請補助至當年7月31日止,但實際學籍身分認定以本府教育局公佈之該學年開學日為準。 4.受理機關: (1)就托於公立機構者,向就托機構申請;就托於本市立案之私立機構及專業保母人員者,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2)由原民會審核、撥款並函復兒童家長及兒童就托之機構審核結果。 5.作業程序: (1)申請人(兒童父母或監護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一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證件資料,向就托機構或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2)送審申請書填寫錯誤或文件未檢齊者,受理機構或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將通知申請人限期更正、補件;若申請人未依限更正、補件者,將退還文件,俟更正無誤後,再行辦理後 續相關事宜。 (3)申請書經初審無誤後,將由受理機構或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處逕送原民會社會福利組審核。 (4)原民會審核後將函知申請人及受託機構審查結果,並將補助款逕匯入收托機構帳戶(戶名應與機構名稱相同)或申請人帳戶內。 6.注意事項 (1)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更換就托機構者,申請人應於離開就托機構十五日內通知原民會,並將剩餘補助款繳交原收托機構,由其檢還原民會;如未繳還,取消申請補助之資格,並 依法追回應退之款項。 (2)於就托期間更換收托機構者,申請人須於一個月內重新向本會提出申請。 (3)所報機構就托證明文書之收費標準欄,應以每月收費計算,並依機構內實際收費詳細填寫;如虛報不實經原民會審核發現,將收回虛報部分。 (4)為加速撥款作業,請配合開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戶名稱應與機構立案名稱相同),以利原民會轉帳撥款。 (5)本項補助係半年撥款一次(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申請人需於兒童實際就托後一個月內辦理申請等相關手續。 (6)本項補助申請日期上半年最遲為五月三十一日,下半年最遲為十一月三十日止,未於上述期限內申請者,原民會不予受理。 (7)如機構已收取申請人繳交之托育費時,應於收到原民會補助款後,將申請人已繳之托育費退回,並留存申請人簽收證明書備查。 (8)兒童因故中途停托或中途遷出本市等致申請原因消失者,原民會除得隨時查核外,受托機構應通知原民會停止補助,並於七日內詳填兒童托育補助退款領據(如附件四-五、六 ),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以郵局匯票方式,受款人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送原民會辦理相關事宜;如逾期未繳還,取消其向原民會申請補助之資格外,並依法追回 應退回之款項。 (9)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例如本府社會局育兒補助、弱勢家庭托育補助等)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項補助並追繳溢領之款項。 (五)貸款利息補貼: 1.申請要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已向合法立案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各類貸款,單筆金額達十萬元以上,且貸款至申請時未滿三年者。 (3)合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利息補貼。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 (4)經營行業稅籍設於臺北市(縣)未滿三年,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者。 (5)貸款利息補貼每戶以一次為限;申請標的之契約書已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各項優惠性貸款補助者,不得申請。 2.應檢附證件: 分兩階段申請: (1)第一階段申請: A.一般性貸款: a.申請書(如附件五-一格式)。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c.合法立案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 d.未曾獲優惠性貸款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五-二格式)。 e.貸款餘額證明書。 B.創業性貸款: a.申請書(如附件五-一格式)。 b.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原民會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c.各公、民營金融機構創業貸款之相關文件。 d.貸款餘額證明書。 (2)第二階段申請: A.一般性貸款: a.申請書(如附件五-二格式)。 b.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但原民會已有資料足以證明身分者除外。 c.第一階段或前一年度原民會核准函影本。 d.合法立案金融機構同意貸款之契約書影本,於補貼年限內,原核定貸款如有轉貸情形者,應檢附轉貸後之契約書影本。 e.向貸款銀行繳交十二個月利息之收據正本或銀行開立之繳款明細證明。 f.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B.創業性貸款: 除了檢附上述a.至f.項文件外,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如同時擁有2種以上證明文件,則請一併檢附。 3.補助標準: (1)本項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2)每年可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如下: A.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B.自第二年起以原民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十。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額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餘額核算。 (3)補貼利率: A.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 貸款利率核算。 B.一般性貸款:按前開基準利率五折核算。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利率,如小於前述利率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利率核算。 (4)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超過規定部分不予補貼。 4.受理機關:原民會或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1)申請人申請貸款利息補貼第一階段獲核准後,應自行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齊第二階段應備之資料,逕送原民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貸款利息補貼,逾期申請者,當 年度不予受理。 (2)凡戶籍或營業稅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者不予補助。 6.注意事項: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補貼之金額。 三、各項補助名額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及名額為準。如審核合格名額超過預定額度,以申請之優先順序決定。 四、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原民會統一印製。 五、本須知所列補助金額標準及程序,必要時應予檢討。 六、申請補助文件受理機關為原民會或區公所。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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